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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5-21 作者:

皖组电明字[2008]52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现将中央组织部组电明字[2008]24号《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500)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分别代收并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省委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各大学、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出具《党费收据》,并统一汇至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然后由上述单位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8520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县区所属党员由县、区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其余党员由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后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帐上。省委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出具《党费收据》,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上。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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