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0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党员自愿一次交纳的 “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县区所属党员由县、区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其余党员由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后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同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帐上。省委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党费收据》,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党员所属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党委(党工委)代收,注明党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出具《党费收据》,统一汇至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银行汇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上。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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