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同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的颁布实行,是推动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表明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严治党的魄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条列的颁布施行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队伍在不断扩大,但党内存在的某些问题亦越来越值得引起重视。据有关资料,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5年中,后5年较前5年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率上升25%以上,其主要原因是对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新条列对党纪作了修改和充实,对党内监督的职责、制度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了法规保障。
其次,新条例是新时期党的建设不断探索和创新的历史成果。两个条例都把“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经过13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既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又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在实践中探索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系在原试行条例实施7年的基础上经修改、调整和充实的结果,其中178条规定中有44条为新增加内容,增强了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三,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会更好的发展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将会更好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通畅,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者:凌德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