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改革开放正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的过程中,新矛盾新问题大量产生,有时甚至集中暴露出来,而且这些矛盾和问题大都发生在地方特别是基层。因此,如何提高地方各级党委驾驭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就成为我们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环节。
努力提高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调整和重组,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从而使社会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带来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潜在隐患。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已成为检验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必须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这是因为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众之间既存在着共同利益,又有着各自特殊的具体利益要求。为此,一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二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三是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把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提高到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工作;做好农村的扶贫工作,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为困难群众编织一个可靠的“安全网”。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努力提高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能力。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许多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出来,诸如实施“一免两补”、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国企改革、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等项工作引发的群众信访不断攀升,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农村“一免两补”两大热点引发信访量大幅度上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地方党委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主渠道,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是我们立党执政的重要保证。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必须善于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全面推进工作结合起来,把抓好当务之急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结合起来,尤其要解决好上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实践执政为民、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变被动接受来信来访、消极应付来信来访为自觉主动地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做深、做细、做实群众工作,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应建立重大决策的群众听证会制度,疏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阶层表达意愿、意见、要求的渠道;应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不力导致矛盾激化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应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搞好配合与协作,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并亲自解决信访难题,坚持常年接访、定期约访制度,真正把解决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摆到突出位置上。
努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个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能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能否构建起和谐社会,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是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社会稳定机制,是否能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政治学上被称为危机管理能力。一段时间以来,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有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向明显。此外,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造成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也引发了一些意外事故。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让那些群众关注的突发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不仅会严重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会给群众和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应急事件,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要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要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形成规律的研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地震、洪灾、矿难等灾害,应建立应急预案,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对于各种犯罪活动、各类社会丑恶现象,要严厉打击。要充分发挥司法等专门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